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的图片?
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,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信息获取渠道。与此同时,在互联网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现象非常常见。依笔者经验,对图片作品来说,为吸引用户关注,赚取用户流量与点击率,擅自在自己经营的网站或交易平台上上传、使用他人图片的现象最为严重也最为常见。
其实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看,为美化自己的网站,宣传自己的产品,适度利用他人智力成果本就无可厚非。我国《著作权法》除了规定了十七种著作权人所控制的专用权利外,同时也罗列了十二种合理使用例外。换句话说,只要企业经营者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落入该合理使用的范围,既不用承担侵权责任,也不用支付报酬。这是著作权法兼顾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应有之义。
但是生活中使用作品的情形千千万万,有些行为对作者利益影响不大,却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。而法律使用列举的方式完全不能覆盖这些情形。因此,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逐渐发展出一些认定方法,以下笔者将结合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(以下简称“美影厂”)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影年代公司”)等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一案【案号:(2015)沪知民终字第730号】,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,分析如何合理使用他人图片作品,避免侵权风险。
在美影厂新影年代公司等著作权权属、侵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美术电影制片厂拥有动画片《葫芦兄弟》中的“葫芦娃”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和动画片《黑猫警长》中“黑猫警长”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。被告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了电影《80后的独立宣言》,在该电影公映前及公映中,被告未经许可,在其室外海报、网站宣传中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“葫芦娃”和“黑猫警长”角色形象美术作品,且有所变动。因此,上海美影厂起诉新影年代公司侵犯了其图片著作权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。
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,法官主要从四个角度分析了被告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性质,最终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了合理使用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此,企业经营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,首先使用目的应当善意,其次所占比例不可过大,应当保持合理的范围,同时还要考虑自身的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“替代性效果”,是否构成“转换性”使用。在法律已经为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划定出一定界限时,企业经营者在欲使用他人作品时,应结合以上要件,合理利用已发表的作品,避免侵犯风险。
王睿律师,复旦大学硕士,现就职于北京德和衡(上海)律师事务所。
王律师专注于公司、投融资与并购、房地产与建筑工程、劳动法等业务领域的研究。自执业以来,先后为上海唐镇投资发展(集团)有限公司、上海齐鲁实业(集团)有限公司、上海浦发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、万豪旗下齐鲁万怡大酒店、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(淘宝网“粉红大布娃娃”女装)等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、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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